您好,欢迎访问咸阳保民肿瘤研究所官方网站!

收藏本站|设为首页|联系我们

咸阳保民肿瘤研究所

保民肿瘤研究所

执着、务实、担当!

24小时服务热线:15394108235

减轻患者痛苦、延长患者生命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浙江省加快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有关落地 执行工作(试行)

人气:197发表时间:2024-09-06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以下简称家庭共济)落地执行,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家庭医疗费用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扩大个人账户家庭共济适用对象范围
 
  实行家庭共济的近亲属为浙江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适用对象为本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人(以下简称授权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完善个人账户资金家庭共济使用范围
 
  授权人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含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个人缴费,以及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
 
  规范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授权方式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医保服务平台等线上线下多渠道,可承诺并授权一个或多个近亲属建立家庭共济绑定关系。
 
  授权人及其近亲属因省内跨统筹区流动就业等原因转移医保关系的,家庭共济绑定关系持续有效。近亲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授权人应及时申请变更或终止家庭共济绑定关系。
 
  近亲属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范围的医药费用,应先使用其本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本人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通过家庭共济绑定关系支付。
 
  相关管理措施
 
  (一)就医共济资金管理。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享受家庭共济待遇的,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结算。涉及跨统筹区、跨险种费用,由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对账和清算。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资金使用采取先垫付后清算的方式,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协同,确保资金定期划拨。
 
  (二)参保缴费共济资金管理。近亲属以家庭共济方式缴纳税务部门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的,由授权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申请历年结余资金代缴划扣,税务部门和医保部门做好数据实时交互,划扣成功的视同缴费到账。各统筹区医保、税务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保险费收入的确认和划转。
 
  (三)会计核算管理。规范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会计核算工作,将个人账户就医共济基金支出确认为“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将个人账户参保缴费共济基金支出确认为“其他支出”,并加强往来款项管理。
 
  (四)加强基金监管。近亲属应持本人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等有效凭证就医,对参保人员通过虚构家庭成员关系等情形违规享受家庭共济待遇的,医保部门应立即停止相关当事人家庭共济待遇,追回医保基金,按照《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并纳入医保信用管理。
 
  (五)强化信息支撑。省级医保部门为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关系的授权绑定、近亲属享受家庭共济待遇以及各统筹区资金对账清算、统计分析等提供信息支撑。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各统筹区之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浙江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业务规范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4年8月30日